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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代表辞职程序,保持代表的先进性、广泛性、代表性,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区人大代表辞职必须遵循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和尊重代表及选民意愿、保障代表权利的原则。
第二条 区人大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辞去或建议辞去代表职务:
(一)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
(二)在党的机关、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中因工作需要担任人大代表的,由于工作职务的变化;
(三)因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不适宜再担任代表职务的;
(四)任期内连续两年未经批准不参加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活动,不认真履行代表职务的;
(五)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执行代表职务的;
(六)因其他情形需要辞去代表职务的。
第三条 辞去代表职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代表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二)由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研究提出建议辞职名单,报区委同意后由区委组织部与代表谈话,提出辞职建议。
(三)区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代表辞职请求进行审查,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
(四)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听取并审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并做出决定;
(五)区人大代表辞职被接受的,其代表资格终止,由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四条 区人大代表辞职后出缺的名额由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依法进行补选。
第五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试行。
舟山市定海区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