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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撤销五个决议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7-06-26 浏览次数: 来源:人大

2017年6月21日舟山市定海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舟山市定海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提请撤销区人大常委会五个决议的议案》,会议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精神,决定从即日起撤销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的《舟山市定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定海区清河净水(污染治理)工程项目资本金及建设运营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的决议》(定人大常〔201434号)、《舟山市定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定海区清河净水(河道整治)工程项目资本金及委托代建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的决议》(定人大常〔201435号)、《舟山市定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舟山市定海区沿海棚户区改造(一期)项目融资建设有关问题的决议》(定人大常〔201513号)、《舟山市定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白泉镇农民安置房项目资本金及购买服务协议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的决议》(定人大常201611号)和《舟山市定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舟山市定海城区农民公寓房刘家嘴地块项目资本金及购买服务协议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的决议》(定人大常〔201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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